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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3********,安徽省临泉县人,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乡**庄**村**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大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20时45分接群众举报,侦查人员随即在大理经济开发区**小区北侧空地上查获被告人崔某某于2017年7至8月份在广州省广州市**镇花鸟市场以人民币1000元购买用于其经营的“临泉县**乡保林杂技队”表演的蟒蛇1条。

经司法鉴定,涉案的蟒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经济价值为人民币30,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扬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755808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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