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山东省昌乐县人,住山东省昌乐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至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崔某某以盈利或自用为目的在昌乐县**镇**附近,采取猎狗追击行猎的方式非法猎捕野兔20只。经昌乐县林业发展中心认定,在我县境内分布的野兔为“草兔”,属于兔形目兔科兔属,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孔某某、杨某某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牟文英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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