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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非法私藏弹药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4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因涉嫌犯非法私藏弹药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1日经我院决定对其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私藏弹药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1时许,孟津县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犯罪嫌疑人崔某某老宅临街客厅东侧房屋柜子内现场查获三种型号军用子弹共计34枚。2020年5月9日,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子弹样物品为制式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孟津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崔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群众匿名举报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孟津县公安局对崔某某家中进行检查的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对崔某某藏有的子弹的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部队退伍时将34枚军用子弹带回并私藏在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私藏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朴

检察官助理:沈莹莹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孟津县**镇**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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