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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崔某某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从邵某某等人处购进HEETS、Marlboro等各类烟弹,加价后对外销售。经查,被告人崔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等地向袁某某、孙某某、宋某某、闫某某等人销售HEETS等各类烟弹共计340.5条,价格共计约人民币8.4万元。

后被告人崔某某被抓获到案,公安人员并从崔某某驾驶车辆内及住处查获烟弹13条,经鉴定,均系真品IQOS卷烟,价值人民币3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被告人崔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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