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5********,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城关镇**村**户。崔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5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胡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让被告人崔某某驾驶五菱牌汽车(车牌照:皖SYV366,车主:张某某)到河南省淮滨县向吕某某购买“利群”、“南京”牌卷烟共750条。崔某某将卷烟拉回利辛后,准备将卷烟销售至上海获利,其中350条卷烟(150条“利群”牌卷烟、200条“南京”牌卷烟)已装到刘某某的皖S71301的客车上。后胡某某将该卷烟款92450元通过农行转账到吕某某妻子袁某某农行卡上。2019年3月25日8时许,利辛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将750条卷烟全部查获,该750条卷烟共价值924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检飞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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