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2020年4月15日被查,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私自在安阳市龙安区周边贩卖汽油,利用微信转账进行交易,经营汽油收入422690元,非法获利28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审计报告,书证等,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改锋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审计报告二份。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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