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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乡**村**号,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20年7月8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崔某甲伙同张** (另案处理)多次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阜新银行、朝阳银行、吉林银行等258张银行卡,在香港当地的ATM机内取出港币,随后到当地货币兑换点,将提取的港币兑换为人民币后,转回其银行卡内,赚取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率差价,以变相买卖外汇的方式牟取利益。经审计,被告人崔某甲使用他人银行卡转账人民币38,249,571.71元,提取港币现金折合人民币38,081,233.5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0,406.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时使用银行卡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审计报告、银行卡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乙、崔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非法买卖外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俊彦

检察官助理:张铁瀛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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