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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沿江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镇**村**社,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在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四道林场放牛时在19林班3经理小班用手锯非法采伐水曲柳1株、白桦3株(含幼树1株),蓄积量共计0.1039立方米,用于搭建赶牛所用的通道围栏。经检验,被采伐的水曲柳为天然林原生树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费用。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证明、检验报告、收据等;

2.​ 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4.​ 黑龙江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沈红

        杨  欧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镇**村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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