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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30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住靖宇县**镇**村**屯。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崔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手锯擅自将自家玉米地边(2012年**镇林相图42林班14小班)遮阴的18株阔叶树木砍伐致死,其中天然黄菠萝树1株(属国家二级珍贵树种),天然榆树、色树、桦树等阔叶树木17株,蓄积0.3309立方米,出材0.214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草图及照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菠萝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志越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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