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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崔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9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浮山县,住浮山县响水河镇某村。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后,和浮山籍人“小斌”(另案处理)“刚强”(另案处理)一起到襄汾县高某某(另案处理)公司里同高某某、张某某预谋盗墓事宜。随后崔某以及“小斌”“刚强”等六、七名浮山籍人伙同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盗掘位于襄汾县陶寺北墓地内的一处古墓葬,崔某实施了探墓、吊土的盗墓行为。此次盗掘共盗挖出青铜器十余件,被高某某、张某某联系程某某(另案处理)后倒卖,崔某得赃6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周显亮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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