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村**路**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乙,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保定市蠡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63********,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8月30日投案,同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范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至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范某某在蠡县**乡**村村南的小树林组织张某某、任某某、吴某某等人以扣宝赌博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参赌人员二十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大龙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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