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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崔某乙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街道**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沿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沿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5********,土家族,专科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沿河县,住**街道**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沿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沿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沿河县,住**街道**村**层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沿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沿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曾用名杨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沿河县,住**街道**村**层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沿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沿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8时许,因崔某某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团结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带领3名辅警,到崔某某家中用传唤证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将崔某某带上警车后,崔某某妻子杨某花阻碍民警执法并上警车,要与崔某某一同到派出所,被民警陈某某从车上拉下来,在此过程中杨某花到在地上。被告人崔某乙、崔某甲、杨某乙、杨某甲等人冲上去殴打民警陈某某等人,使用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经鉴定,杨唱唱左额部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沿河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抓获崔某甲、崔某乙,杨某甲、杨某乙二人离开现场后,又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杨某乙、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执法记录视频光盘2张,狮马村狮龙村监控视频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崔某甲等4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崔某乙、崔某甲以暴力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殴打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崔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崔某乙有期徒刑7个月,均不适用缓刑。杨某乙、杨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杨某乙、杨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均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勇

                                               检察官助理: 李群霞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沿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起诉书23份。

6.光盘1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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