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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崔某乙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住河间市****物流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住河间市**镇**物流园**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崔某甲与崔某丙系亲兄弟,二人素有积怨,2020年1月25日中午,二人在其小叔家吃饭期间发生口角被劝开,崔某丙回到家中越想越生气,遂持铁管来到崔某甲家用铁管砸崔某甲家的玻璃,崔某甲及其儿子被告人崔某乙从家中出来持铁管将崔某丙打伤。经沧州市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崔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五根铁管;2.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沧州市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梅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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