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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崔某乙等人盗窃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崔某甲,女,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营旧衣回收,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号商铺, 2019年9月9因本案行政拘留12日,于2019年9月2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0日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9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营旧衣回收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019年9月6日因本案行政拘留15日,于2019年9月2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0日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号商铺, 2019年9月6日因本案行政拘留15日,于2019年9月2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0日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崔某甲伙同被告人崔某乙、被告人周某某在锡林浩特市多个小区内撬开旧衣物公益回收箱实施盗窃24起,盗窃的旧衣物拿回崔某甲经营的旧衣服回收店后卖给河南商贩。具体如下: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大业金河湾A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大业金河湾C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南方小镇小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敖东聚小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豪景花园小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韩林院小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友成商都小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新世界花园小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世纪嘉园小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广达欣城小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文萃苑小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都兰小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锡林盛世小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景泰苑小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逸园小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西苑小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那达慕小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鑫源小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吕嘉花园小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闻盛花园小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紫藤花园西小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一天晚上,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紫藤花园东小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21日0时许,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大业金河湾D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2019年7月21日1时许,崔某甲伙同周某某、崔某乙盗窃摆放在锡林浩特市惠民苑小区捐赠箱内的衣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授权书、资格证书,明细表,办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冯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甲、周某某、崔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周某某、崔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周某某、崔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三名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甲、周某某、崔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蕊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周某某、崔某乙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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