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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崔某乙等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官渡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200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官渡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甲、马某某与缪应出(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邀约在本市官渡区**镇**KTV门口打架。崔某甲邀约了代某某、夏某某、崔某乙、赵某某(几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马某某邀约了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何某某(几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到达打架现场。马某某、崔某甲与缪应出一方人员先在**KTV门口发生打斗,后又在**KTV对面超市门口被缪某某出一方人打。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崔某甲、马某某经民警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马某某聚众斗殴,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马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旭照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马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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