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长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长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5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崔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崔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崔某甲及值班律师牛伟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崔某甲与崔某乙(另案处理)在长垣市**办事处**村北一片树林中,使用崔某甲的气枪猎捕野生鸟类。
2020年1月1日晚上,被告人崔某甲与崔某乙、汤某某(另案处理)在长垣市**办事处**屯北一片树林中,使用崔某甲的气枪猎捕野生鸟类。
2020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崔某甲在长垣市**镇**村北一片树林中,使用气枪猎捕到1只野生鸟类。
经长垣市林业局鉴定,崔某甲猎捕野生鸟类属于珠颈斑鸠,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300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甲猎捕的野生鸟类符合被高压气枪枪弹击中,枪弹贯通身体,致严重损伤而死亡。
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崔某甲所使用的气枪可以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珠颈斑鸠、手灯等照片;
2.书证:被告人崔某甲照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崔某乙、汤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长垣市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伙同他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甲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子娟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长垣市**办事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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