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81977********,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镇**村**屯,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崔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镇**村**屯,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崔某甲伙同被告人崔某乙驾驶黑E****8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山东省青州市运载4台大丰牌喷药机,由山东省青州东站高速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同年6月20日23时许在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出站。出站时使用伪造的农机具行驶证、跨区作业证、农机具车牌,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2,990.00元。
2.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崔某甲伙同被告人崔某乙驾驶黑E****8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河北省沧州市运载3台雷沃牌收割机,由河北省大陈庄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同年7月24日7时许在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出站。出站时使用伪造的农机具行驶证、跨区作业证、农机具车牌,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信任,逃避高速过路费人民币2,598.00元。
3.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崔某甲伙同被告人崔某乙驾驶黑E****8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江苏省上党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同年9月12日16时许在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出站。出站时使用伪造的农机具行驶证、跨区作业证、农机具车牌,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信任,逃避高速过路费人民币4,503.00元。
4.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崔某甲伙同被告人崔某乙驾驶黑E****8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江苏省丹阳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同年2020年9月19日7时许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收费站出站。出站时使用伪造的农机具行驶证、跨区作业证、农机具车牌,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信任,逃避高速过路费人民币4,576.00元。
5.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崔某甲伙同被告人崔某乙驾驶黑E****8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江苏省上党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同年10月10日23时许,在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出站。出站时使用伪造的农机具行驶证、跨区作业证、农机具车牌,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信任,逃避高速过路费人民币4,446.00元。
综上,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共骗取高速通行费人民币19,113.00元。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全额退还了高速通行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E****8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照片);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江苏**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运明细、交通运输部关于过渡期相关工作函、高速公路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业务规程、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查验信息记录表、返款证明等;
3.证人崔某丙、吕某某等3人的证言;
4.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大广高速公路查验信息记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运载的农机具不符合免费条件,而使用伪造的证照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共同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提起公诉。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波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现在取保候审于林甸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