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崔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5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5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天津**有限公司由刘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组织团队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利用打电话、发宣传单等形式公开宣传公司的理财产品,向投资客户承诺返本付息,吸引公众投资,并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被告人崔某甲任业务员、实习团队经理期间,涉案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5360000元,涉及投资人为30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65702.07元。被告人崔某乙任业务员、塘沽一店店长期间,涉案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198000元,涉及投资人为6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83938.59元。
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于2020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书证。
2.证人井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的犯罪数额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崔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力军
检察官助理:张 军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崔某乙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审计报告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