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51994********,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现住延吉市**街**小区**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20年2月27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241968********,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镇,现住延吉市**街**小区**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于2020年2月27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崔某乙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被告人崔某乙借款给其朋友朴某某(另案处理)后,因朴某某暂时没有还款能力,朴某某将一把改制手枪及五枚子弹质押给崔某乙,崔某乙将手枪及子弹存放于其住所延吉市**小区**单元**室内。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崔某甲在该房屋衣帽间抽屉内发现上述手枪及子弹。
2020年2月26日中午,被告人崔某甲、崔某甲前女友范某某约定当天下午找马某某,解决三人间的感情纠纷。当天下午18时许,崔某甲从其家中将手枪及子弹、一把菜刀装入包内后和范某某一起去了马某某租住的延吉市**街**家属楼**单元**室。在屋内崔某甲与范某某、马某某谈论后,范某某选择和马某某在一起,崔某甲随即离开房屋,在楼道内崔某甲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拿出手枪,将子弹装入枪支后重新敲门,崔某甲用枪指向开门的马某某的上半身,并对手枪进行上膛,在双方僵持期间,范某某上前劝阻崔某甲,被崔某甲推开后,崔某甲再次对手枪进行上膛时造成子弹退出,马某某见状后与于某某、范某某一同制服崔某甲并报案,崔某甲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崔某乙在其家中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破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扣押决定书、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电子笔录清单、聊天记录截图、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马某某、范某某、于文超、朴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朴泰男
检察官助理:金莉娜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市看守所;被告人崔某乙现在**市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拾张、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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