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二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_被告人崔常生,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镇**村**号,住址**。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刘某某(已判决)处购买价值共计约147709.61元的汽油,存放于龙口市**街道**村租房院内的油罐车内,并将购买的汽油以每升5.5元左右的价格对外出售。
(二)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底,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崔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受崔某某雇佣帮助崔某某以每升5.5元的价格对外出售汽油。自2019年4月28日至5月15日,被告人崔某某帮助崔某某对外出售汽油收取款项共计61666元。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崔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汽车后备箱内扣押油桶八个、汽油60升,涉案汽油价值约330元;同日,被告人崔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从其位于龙口市**街道**村的租房内查获用于存储汽油的鲁******号罐车一辆、用于加油的鲁******箱式货车一辆、汽油2.52吨,涉案汽油价值约180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手机、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富龙加油站开具的收条、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龙口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笔录、扣押笔录;证人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崔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崔某某、崔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吉连
陈一梦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4、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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