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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王某某等3人妨害公务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公诉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5********,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镇**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镇**村,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崔某乙,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王某某、崔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甲与王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崔某甲与崔某乙系兄妹关系。

被告人崔某甲、王某某、崔某乙,于2019年3月18日凌晨2时许,因邻里纠纷引发矛盾,在民警调解过程中,崔某甲不听劝说,对执法民警进行辱骂、撕扯,并用脚、拳头殴打民警周某某,造成周某某面部及右手软组织挫伤。在民警强制带离崔某甲过程中,王某某、崔某乙抓住民警衣服不放,阻碍了民警正常执法活动。经通辽市医院诊断,民警周某某颜面部及右手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王某某、崔某乙违反法律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军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王某某、崔某乙现羁押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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