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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高某某强迫交易、破坏生生产经营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2830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经联社**,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经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林维业、刘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号院,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陆垂军、李松花,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高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5月23日、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年底一天,被告人崔某甲带领四至五名男子,开车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菜馆前,崔某甲指挥上述几名男子把被害人李某某在**村的厂房总电闸的门锁剪开,把电闸关停,造成李某某的厂房全部停电。其中在该处厂房经营水产的租户被害人程某某想把电闸重新接上恢复通电,但受到崔某甲带来的男子的阻拦, 程某某与崔某甲等人交涉,崔某甲仍然拒绝接上电闸恢复供电;后程某某求助李某某,经李某某与崔某甲交涉后,崔某甲等人才让程某某接上电闸恢复通电;期间造成李某某的厂房共停电约2小时,厂房的租户停工停产,其中造成程某某经营的水产场损坏水泵二台,养殖的鱼死亡1000多斤。之后的几天,崔某甲又带多名人员用同样的手段两次将李某某厂房的总电闸关停,造成李某某厂房的租户停工停产。

二、2018年初,被告人崔某甲为获取个人利益,想让被害人李某某将租用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地块的租赁权及地块上的厂房低价转让给自己,后崔某甲利用自己担任**村新兴经济社长的职务多次打电话给李某某施压,催促李某某把土地租赁权及厂房转让。李某某迫于压力,于2018年5月期间和妻子张某某与崔某甲等人在**镇**园**区**饭店对转让一事进行协商;期间,李某某一方经计算要求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48万元,崔某甲把转让价格压至人民币300万元,双方未能谈妥。后崔某甲继续利用担任新兴经济社村长的职务向李某某施压。期间,崔某甲以村民提出货车太多影响村民生活为由,向经济社干部及代表提议在李某某租用地块厂房的唯一道路的一端设置水泥墩以阻止车辆进出,经济社干部及代表在不明崔某甲的真实意图下同意了该提议,后崔某甲安排在上述道路的一端设置了两个水泥墩,阻止车辆进出李某某的厂房,并私下额外支付相关费用人民币1000元给承建人。此时租用李某某厂房租户的车辆仍然可以绕路从道路的另一端进出厂房。崔某甲为进一步限制李某某厂房的车辆进出厂房,于同年6月安排人员在李某某厂房道路的另一端安装电子自动识别栏杆,在电子自动识别栏杆快安装完成时,崔某甲才以经济社长身份组织经济社干部及代表开会提议安装电子自动识别栏杆,并向经济社干部及代表称相关费用由其个人支付。电子自动识别栏杆安装期间,崔某甲还伙同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到李某某厂房的租户处派发通知,高某某在明知崔某甲要实施强迫交易的情况下,仍前往上述租户派发通知,称在该路段设置路障,威胁租户,要租户尽快搬走,并参与监督电子自动识别栏杆的安装。电子自动识别栏杆安装后,崔某甲安排人员负责登记村民及其他商铺的车辆号牌,特意不登记李某某厂房租户的车辆号牌,安排陈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看守电子自动识别栏杆,允许其他车辆通过,特意阻止李某某厂房的车辆出入,高某某也曾到现场协助。自同年6月17日开始,李某某厂房租户的车辆因崔某甲等人的阻挠无法出入,造成租户经营受到损失、经营困难至租户被迫搬离。同年6月21日,因李某某向相关部门举报,崔某甲才将电子自动识别栏杆抬起,让车辆自由出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高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由于个人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高某某已经着手实施强迫交易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甲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刚

2019年8月15

附:

1.被告人崔某甲、高某某现在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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