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55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崔某甲驾驶渝C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他人行驶至潼南区五桂镇长岭社区4组村道长下坡路段时,车辆侧翻后滑出路面,造成车上乘车人李某某当场死亡、崔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潼南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崔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崔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崔某甲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李某某近亲属对崔某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协议、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
2. 陈某某、崔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及事故责任认定书;
5.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崔某甲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酌情可以对崔某甲从轻处罚。故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22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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