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现住获嘉县**镇**村**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8月20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崔某甲获取含有他人手机卡号、身份证照片、账号密码、取款密码等个人信息的银行卡后,卖给赵某某(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46545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崔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伟
毛伟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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