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9********,汉族,高中文化,东明县** 局(单扣)工作人员,住东明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崔某甲于2019年8月7日22时15分许驾驶鲁******号轿车沿东明县工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工业路与三八路路口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崔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67.3mg/100ml。被告人崔某甲于2019年8月23日主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崔某乙证言;4.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和血液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修培
检察官助理:刘振国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东明县**街道**路**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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