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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19〕785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崔某甲在章丘区**街**盛饭店参加同学婚礼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冒用已被注销的鲁******牌照的二轮摩托车,载崔某乙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河东时,发生单方事故,碰撞路面隔离护栏,造成崔某甲、崔某乙受伤,摩托车损坏。经章丘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崔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崔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甲于2019年8月7日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归案。另查明,被害人崔某乙对被告人崔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梦盈

2019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09872****)。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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