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自2013年起,崔某乙(已科刑)、崔某丙(在逃)两兄弟为了通过操纵、经营赌场及非法高利放贷获取经济利益,以本区**镇**村委会、**镇**村委会、**镇***村委会一带为据点,先后网罗、纠集了一批亲属、亲戚、乡邻、朋友以及社会闲杂人员、吸毒人员,有组织地连续、频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参加人员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规模大,成员众多,内部分工明确。崔某乙、崔某丙系组织者、领导者,拥有招募、指挥、惩罚组织成员以及控制组织经济利益分配等权利,组织成员必须服从崔某乙、崔某丙的指挥和安排。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崔某乙、崔某丙亲自组织指挥或指使专人负责现场指挥。被告崔某甲、王某甲、谭某某、王某乙、崔某丁(后四人已科刑)系骨干。王某丙、朱某甲、崔某戊、王某丁、王某莫某甲、莫某乙、莫某丙、莫某丁、朱某乙、郭某某、王某戊、王某己、麦某甲(以上14人已科刑)、刘某某(在逃)、王某庚(在逃)、王某辛(在逃)、崔某己(在逃)、古某某(在逃)、弟某某(在逃)、麦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系成员。该组织为了便于日常工作的管理安排,创建名为“兄弟群”的微信群,用来发布组织活动以及成员之间的交流,配备专门车辆和作案工具(油漆)用于日常违法犯罪活动。
2013年以来,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高利放贷及替人讨债,攫取巨额非法所得,同时以攫取的非法所得为经济基础,支撑该组织运作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从事开设赌场、非法高利放贷违法犯罪过程中,建立等级分明的薪酬制度,根据成员在组织中地位、工种的不同每天发放人民币100元至200元不等的工资。崔某乙在平时会经常组织成员前往本区**镇的KTV娱乐场进行消遣,在组织成员生日时会根据该成员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通过微信“兄弟群”发送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生日红包。崔某丙在开设赌场期间长期在其家提供餐食给组织成员,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会以支付金钱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财产损失等方式帮助组织成员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2013年以来,该组织为攫取巨额非法所得,长期在本区**、**、**等镇开设赌场,并通过以“黑”护“黑”的手段实现非法所得的攫取。为追讨赌债、非法高利放贷以及逞强斗狠,该组织公然蔑视法律,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先后在本区**、**、**等镇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动辄聚众打砸,毁坏财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气焰嚣张,作案手段暴力,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惧,对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威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本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4年以来,崔某乙、崔某丙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本区**镇**村委会、**镇**村委会、**镇**村委会一带为据点从事开设赌场。赌场以“番摊”形式进行参赌,以现金人民币下注,每注金额最少100元,上不封顶。赌场开设时间一般为当天12时至18时,每天参赌人员有几十人。赌场按照“九五水”进行抽佣,一天抽佣可达上万元。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崔某甲加入以崔某乙、崔某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赌场负责从事看注、收赔赌资,管理赌场秩序。
2019年10月29日中午,被告人崔某甲自动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亦凤
2020年2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