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19年12月24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法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甲驾驶冀F*****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沿保衡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站附近时,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霍某某发现后示意其停车并接受检查。被告人崔某甲停车后因未携带驾驶证与霍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崔某甲在明知霍某某抓住方向盘及车门的情况下强行启动车辆行驶,导致霍某某被拖行八十余米后,摔倒在地。经鉴定,霍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崔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拘留证、拘留通知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收文呈办笺及保定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办公室文件;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证明、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政治处证明、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保定市公路超限检测站清苑张登站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高某某、崔某乙、李某甲、徐某某、周某某、孙某某、李某乙、靳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钟振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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