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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容留卖淫案)_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镇**村**,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社区**号楼**单元**楼。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1月24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3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我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至6日期间,被告人崔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在辽阳市太子河区小庄街铁合金宿舍楼一单元1楼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崔某乙、胡某甲在此卖淫。期间,崔某乙、胡某甲与单某某、潘某某、杨某甲、某某某发生卖淫嫖娼活动。

1、2019年11月4日至6日期间,崔某甲在其租住的房屋容留崔某乙分别与单某某、潘某某、杨某甲各发生一次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2、2019年11月4日至6日期间,崔某甲在其租住的房屋容留胡某甲与某某某发生两次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崔某乙、胡某甲每次卖淫收取嫖客40元钱,崔某甲从重提成15元钱。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崔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前科犯罪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证人崔某乙、胡某甲、单某某、潘某某、杨某甲、某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崔某甲指认犯罪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容留崔某乙、胡某甲在其租房处从事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崔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涛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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