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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寻衅滋事、放火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4********,汉族,初中肄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号。因涉嫌放火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放火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崔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韩某某、崔某乙、崔某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崔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0时左右,被告人崔某甲酒后无故使用砖头打砸停放在长垣市芦岗乡**村街道上崔某乙的豫G*****号牌北汽威旺M60汽车、韩某某的豫G*****号牌起亚K3汽车、崔某丙的豫G*****号牌奇瑞捷途汽车。后被告人崔某甲在认为其儿子崔某丁(11岁,肢体残疾叁级)在家的情况下,故意放火将自己家中三个卧室内被子、床单等易燃物点燃。消防队员接到报警赶至现场救火时,崔某甲阻挠救火,后大火被消防队员扑灭,崔某甲家房顶及屋内物品被全部烧毁。经查,2020年3月31日20时许,同村郭某某见崔某甲儿子崔某丁一人在家无人照顾,便将崔某丁带回家中。

经长垣市公安局现场勘验,崔某甲家位于**乡**村内,周围均有邻居居住,与最近邻居直线距离为105厘米。经长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崔某甲损毁的三辆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860元。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崔某甲在放火现场被长垣市公安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崔某戊、崔某己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崔某丙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长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崔某甲家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瑞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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