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兰州市城关区**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崔某甲与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城民三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崔某甲偿还原告李某甲借款本金1300000元。判决后,崔某甲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兰民三终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崔某甲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崔某甲不服生效的法院判决,但未通过法律有关规定进行申诉。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躲藏、逃避,抗拒执行。崔某甲分别于2014年10月14日、2014年12月11日收到合伙人褚某某退股款共计人民币70万元,在崔某甲要求下该7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之后被告人崔某甲未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擅自处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拘留决定书、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人民法院报、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单、协助查询通知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褚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崔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菲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