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甲系临海市**酒店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9年7月16日,因崔某甲逃匿,该酒店停业,拖欠被害人姚某某、潘某某等83名员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18440元。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调查后,通过张贴《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临海市左岸厨房酒店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18日前支付员工工资,并将信息通过手机发送给崔某甲,崔某甲逃匿后未按要求支付。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崔某甲在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H6组团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崔某甲家属按照临海市劳动监察大队要求将拖欠的全部工资存入指定账户,现均已发放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户籍证明、工资表及发放明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及营业执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改正指令书、短信通知截图、公司章程、公司账户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临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
3.被害人姚某某、江某某、张某某、潘某某、向某某、周某某、柳某某、陈某甲、谢某某、蒋某某、陈某乙、叶某某、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蓝春梅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685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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