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凤庆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凤庆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0年8月18日因本案被本院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将案件退回凤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凤庆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4日重新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08时许,被告人崔某甲在**镇**村委**组家中与其母亲李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李某某离家去干农活,家中只剩崔某甲一人。崔某甲因不服李某某管教,一怒之下便从卧室衣柜内拿出自己衣物,用打火机点燃,想将房子烧毁,崔某甲见火着起之后便离开家中。当崔某甲从家离开时恰好被回家的李某某看见,李某某回家后发现家中着火,便及时将火扑灭。此次火势蔓延至李某某家中木柱,并烧毁了一张塑料藤条椅子和二件棕披蓑衣。经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烧损的物品价格总计为人民币520元。2020年2月15日20时30分崔某甲的姐姐崔某乙将崔某甲扭送至凤庆县公安局鲁史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报案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气象证明等;2.物证照片;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因家庭矛盾,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安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崔某甲在家人扭送下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因素,建议对被告人崔某甲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小林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甲被监视居住于凤庆县**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92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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