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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19年9月2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民警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决定,于当日被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崔某甲接其母亲陈某某电话,得知陈某某在清苑区**乡**村崔某乙家与崔某乙发生口角。崔某甲赶到崔某乙家,与崔某乙发生殴斗。崔某甲用拳头打中崔某乙眼部,造成崔某乙双眶内壁及右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9月29日,崔某甲赔偿了崔某乙损失人民币75000元,取得了崔某乙的谅解。被告人崔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损伤照片、CT照片、住院病历复印件、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证明、调解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崔某丙、崔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崔某乙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宪棒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住保定市清苑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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