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住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朝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月30 日至7月4日,被告人崔某甲在原有的诉求,即崔某乙由于精准扶贫被取消一事要求邹某某及村委会补偿已经得到合理解决、并保证自己不再以此事上访、告诉的情况下,崔某甲又此为籍口上访、告状,并威胁邹某某称让其支付4万元钱,否则将把手里掌握的邹某某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上造假、贿选”等证据举报至纪检委,后因被害人邹某某报案,敲诈勒索行为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发放清单、收条,情况说明,聊天记录,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姜某某、崔某丙、崔某乙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陈述;5、被告人陈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话通话录音光盘、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对举报被害人存在村民代表会议记录造假、贿选等行为相威胁,强行索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未遂。被告人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洪岩
检察官助理:商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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