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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崔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崔某甲到天长市环保局,举报位于天长市冶山镇高巷村的安徽**电缆有限公司和天长市**塑业有限公司(下称“**塑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同年4月16日,**塑业被责令停业整顿。次日,崔某甲来到**塑业生产车间,宣称该企业被停业是其举报的。后**塑业合伙人、被害人许某某担心崔某甲继续举报,便让本公司员工崔某乙(系崔某甲亲戚)出面请崔某甲吃饭。席间,崔某甲称**塑业所使用的厂房在建设时未让其拖运砂石,造成其损失,并称其家庭困难,以此来暗示许某某给其好处。同年4月30日,许某某为让崔某甲不再举报,被迫通过微信转账4000元给崔某乙,让其转交给崔某甲。当晚,崔某乙将4000元现金交给崔某甲,并让其不要再举报**塑业。崔某甲表示同意。2019年6月初的一天,崔某甲得知公安机关调查此事,遂将4000元现金通过崔某乙退给了许某某。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崔某甲在其家中被天长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说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乙、陶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证人孙某某对崔某甲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兰先

检察官助理  王  婷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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