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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盗窃、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住电白区******。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崔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粤KY****的东风日产骊威小轿车窜至茂名市电白区**镇**村被害人谭某某家中,以帮被害人谭某某办理建房补贴需要给领导封红包的方式对谭某某实施诈骗,骗取谭某某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元,又偷看到谭某某藏钱的地点后让谭某某到房子外面烧水时进入到谭某某藏钱的地点盗取4000元。

(二)2018年1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崔某甲驾驶一辆无牌女装摩托车窜至茂名市电白区**镇**村林某某家中,以帮被害人林某某办理补贴需要给领导封红包的方式对林某某实施诈骗,骗取林某某4000元。

(三)2019年3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崔某甲驾驶一辆无牌女装摩托车窜至茂名市电白区**镇**村黄某某家中,以帮被害人黄某某办理扶贫款需要给领导封红包的方式对黄某某实施诈骗,骗取黄某某7000元。

(四)2019年5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崔某甲驾驶一辆无牌女装摩托车窜至茂名市电白区**镇**村李某某家中,以帮被害人李某某办理补贴需要给领导封红包的方式对李某某实施诈骗,骗取李某某1600元。

(五)2019年10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崔某甲驾驶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窜至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崔某乙家中,跟被害人崔某乙说可以申请办理建房补贴但需要给领导封个红包,崔某乙听后就进入房间藏钱的地点拿出钱准备好一个红包。被告人崔某甲又跟崔某乙说不用红包并谎称开车搭崔某乙到村委会拿补贴,随后崔某甲搭乘崔某乙去到本区**镇**村旁边**路口处让崔某乙下车,崔某甲一人驾车回到崔某乙家并进入到崔某乙房屋盗取30600元,其中30000元由崔某甲妻子张某某(不起诉)存入涉案银行卡(卡号62284811783********)。案发后,张某某通过涉案银行卡取出崔某乙被盗赃款29490.3元,由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日退还给了崔某乙。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甲于2019年10月31日在茂名市电白区**镇政府对面超市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一辆无牌女装摩托车,又在被告人崔某甲位于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出租屋楼下缴获车牌号为粤KY****的东风日产骊威小轿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返还清单、签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又采取秘密方法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甲诈骗及盗窃老年人钱财,依法可从重处罚;在崔某乙被盗窃案中已退还大部分赃款给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甲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页

(院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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