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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襄城县**镇**村,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楼**室。2020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崔某甲至本市普陀区**乡路**附近,将被害人顾某某停放在体育场门口电动自行车推至上街沿。后在朱某某的帮助下,将所盗电动自行车推至新村路黄陵路路口并上锁。次日被告人崔某甲更换该电动自行车电门锁,后以货运的方式送至其妹妹崔某乙处。经价格认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55元。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崔某甲在本市普陀区新村路**弄**号**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车某某,证明2020年5月9日其将电瓶车停放西乡路体育场门口,于次日8时许发现该车被盗的事实。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9日5时许,被告人崔某甲让其帮忙推电瓶车。后两人将该电瓶车停放在新村路对面的人行道上的事实。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系新村路428号尚品电动自行车行老板。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崔某甲推了一辆电瓶车到其车行更换电门锁的事实。

4.证人崔某乙的证言、辨认照片,证明其系被告人崔某甲的妹妹。2020年5月中旬,崔某甲通过物流公司,寄给其一辆黑色杰宝大王电动车一辆的事实。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明从崔某乙处调取杰宝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并发还被害人顾某某的事实。

6.监控录像及截屏,证明案发过程。

7.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55元的事实。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崔某甲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9.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5月9日,其至本市普陀区**乡路**附近,将一辆停放在体育场门口停放的电动自行车推至上街沿。后其在朱某某的帮助下,将该电动自行车推至新村路黄陵路路口并上锁。次日,其更换该电动自行车电门锁,并以货运的方式送至妹妹崔某乙处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熹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5.法援律师沈加全,1381661****。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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