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甲盗窃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和顺县**乡**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0月18日,被告人崔某甲雇佣4人在和顺县**乡**村盗窃**村村集体及崔某乙所有的暴马丁香共计88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400元。2019年10月19日崔某甲雇佣车辆准备将被盗树木运走时被查获。案发后被告人崔某甲取得了**村村集体及崔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和顺县**乡**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