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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诈骗案)_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号,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崔某甲为逃避交纳高速公路过路费从潘某某(另案处理)处取得十套伪造农机具行驶证、农机具牌照和农机具跨区作业证,三次逃避高速公路过路费:

1.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崔某甲驾驶黑B****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常州市**农机集团有限公司运载5台东风牌联合收割机,由江苏省戚墅堰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同年08月16日8时许在黑龙江省英歌收费站出站。出站时使用伪造农机具行驶证、农机具牌照和农机具跨区作业证,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511.00元。

2.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崔某甲驾驶黑B****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丹阳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运载5台沃得牌联合收割机,由江苏省丹阳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同年09月16日12时许从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出站。出站时使用伪造农机具行驶证、农机具牌照和农机具跨区作业证,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521.00元。

3.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崔某甲驾驶黑B****5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丹阳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运载5台沃得牌联合收割机,由江苏省上党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同年10月08日17时许从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出站。出站时使用伪造农机具行驶证、农机具牌照和农机具跨区作业证,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503.00元。

   综上,被告人崔某甲共骗取高速通行费人民币13,535.00元。被告人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并全额退还了高速通行费用。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材料、证人证言、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查验信息记录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B****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照片);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江苏**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运明细、常州**农机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常州**农机集团有限公司发货明细单、联合收割机基本信息、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书、交通运输部关于过渡期相关工作函、高速公路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业务规程、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查验信息记录表、返款证明等;

3.证人潘某某、崔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大广高速公路查验信息记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崔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运载的农机具不符合免费条件,而使用伪造的证照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使用潘某某提供的伪造证件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提起公诉。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波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林甸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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