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崔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4月1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起,被告人崔某甲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一楼士多店,以收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中,通过微信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共计23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资、无线移动电话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崔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崔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转春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522****、1831175****。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六张。
3、缴获的赌资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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