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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赌博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无业,住吉林省农安县*****组。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2月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甲于2020年2月6日14时许,组织于某甲、吕某甲、朱某甲、刘某甲、夏某甲、刘某乙等三十余人在农安县**小区*期北侧**门市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崔某甲按照“二十抽一”的比例抽红,现场收缴赌资合计人民币132,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夏某甲、潘某乙、刘某乙、于某甲、刘某甲、吕某甲、朱某甲、石某甲、王某乙、孙某乙、张某丙、李某丁、张某丁、范某甲、张某A、甄某B、李某C、单某D、王某E、婿某F、田某J、贾某H、李某I、郭某J、乔某甲、朱某丁、刘某K、朱某L、刘某M、宋某N、金某O、崔某P、陈某Q、邹某R、刘某S、吕某T、王某U、卢某V、高某W、王某X证言;

(3)​ 被告人崔某甲供述与辩解;

(4)​ 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鹤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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