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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光县院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6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捕前住东光县******号,2020年6月24日年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东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30日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东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崔某甲在东光县**公司**所申请了电表一块,用于自己及本村村民灌溉农田使用。

2020年6月1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崔某甲在未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许可证》的情况下上岗作业,在未确认本村村民崔某乙是否接好电线、送电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直接合闸送电,致使正在接线的被害人崔某乙触电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崔某丙、崔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崔某甲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书星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东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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