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五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之间,犯罪嫌疑人崔某甲通过王某某介绍向海拉尔区**镇**村冯某某口头协议租用土地用于开设沙场堆放砂石。经2018年、2019年海拉尔区森林公安局两次限期整改、海拉尔区**镇**村村委会通知限期整改,崔某甲仍未退出土地。经鉴定,崔某甲非法占用土地为国有林地,面积为38.1亩,森林类别均为一般公益林地,其中36小班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涉案面积29.60亩;38小班地类为疏林地、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涉案面积8.71亩。被占用的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关于崔某甲沙场占用林地权属情况的说明、**村民委员会说明;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崔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内大林科研所司法鉴定所[2019]林司鉴字第127号)、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补正意见书;5.指认笔录、勘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崔某甲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国有林地38.1亩用于堆放砂石,致使国有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损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伟民
检察官助理:齐楠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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