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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晚,被告人崔某甲持家中藏匿多年的一把土枪与同村村民崔某乙(另案处理)前往**镇**村后山狩猎,被礼县公安局崖城派出所巡逻民警现场查获,办案民警对被告人崔某甲非法持有的土枪依法扣押并送检。经甘肃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为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将被告人崔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崔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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