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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98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山东省日照市某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某县**路**号)。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崔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于于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13日,带白色线手套,戴眼镜,头带“豹子”标示线帽,采用秘密手段,分三次盗窃青岛市黄岛区某庄某冷藏厂办公楼一楼东侧的超市香烟。

1、2016年12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崔某某在某厂办公楼一楼东侧的超市盗窃3条中华(硬)烟、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黄鹤楼(万年红)、7条七匹狼(最低价55元/条)以及4条泰山(硬红八喜),共计十三条香烟,并以人民币1200元钱的价格卖给李沧区某陌生男子,根据2016年《山东省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目录》,该宗香烟价格总计人民币2755元;

2、2016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在某厂办公楼一楼东侧的超市盗窃2条中华(硬)烟、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黄鹤楼(万年红)、3条玉溪烟(最低价230元/条)、6条哈德门(精品)烟以及8条泰山(白将军)烟。该将盗窃的香烟以人民币1100元钱的价格卖给山里安置小区名烟名酒超市,以700余元的价格卖给日照市五莲县某烟酒批发店,根据2016年《山东省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目录》,该宗香烟价格总计人民币3420元。

3、2017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某厂办公楼一楼东侧的超市内盗窃25条哈德门(纯香)香烟、20条利群(蓝天)烟、5条苏烟(五星红杉树)以及人民币25元的硬币。其中该将25条哈德门香烟和5条苏烟卖到某烟酒批发店,共计获利人民币1800元人民币。根据2017年《山东省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目录》,该宗香烟价格总计人民币5675元。

综上,被告人崔某某共盗窃3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元90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薛某某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供述;5、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代理检察员赵甜甜

2017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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