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崔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宿舍**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于2018年6月1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于2018年6月13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8年8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被告人崔某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吾悦广场二楼**号**店盗窃女式运动外套一件,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情况说明、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询问光盘。
2、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崔某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吾悦广场一楼**号**店,盗窃运动鞋二双,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驻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情况说明,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询问光盘和监控录像。
3、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崔某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吾悦广场一楼**号**店,盗窃男款短袖一件,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99元,在二楼**号**店盗窃口红二支,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驻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情况说明,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光盘和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理检察员:魏琳
附:
1.被告人崔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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