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检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崔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70********,大专文化,现在白山市浑江区**主任,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江源区**街,现住址:白山市浑江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7日被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2月3日、2019年4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于2012年3月至2014年12月,在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担任妇科主任期间,通过伪造患者检查结果报告单的手段,为王某某、吴某某、姜某某等患者违规办理住院治疗250人次,致使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白山市浑江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白山市浑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被骗取医疗报销资金共计人民币475,045.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供述;
二、被害人陈某某、汤某某、刘某某陈述;
三、证人王某某、滕某某、宋某某等证言;
四、书证:案件来源、归案情况、白山市浑江区监察委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患者病例、检查报告单、浑江区基本医疗保险、白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浑江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收费专用票据、补偿凭证、支付结算专用凭证、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财产共计人民币475,045.3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军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被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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