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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正威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8〕836号

被告人崔正威,曾用名崔正贺,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大车司机,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村委**岗,住址同上。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正威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崔正威窜至驻马店驿城区前进路“中亿宝地”工地门口,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两轮电动车上的四块超威牌电瓶盗走,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电瓶现价值150元。

2、2018年8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崔正威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文祥路与雪松路交叉口北150米“如家宾馆”门口位置,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四块振盟牌电瓶盗走,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电瓶现价值1020元。

3、2018年8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崔正威窜至驻马店市开发区金雀路与文祥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位置,趁人不备将被害人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四块超威牌电瓶盗走,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电瓶现价值1080元。

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告人崔正威盗窃12块电瓶的总价值为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崔正威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搜查、提取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正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浩然

2018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崔正威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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