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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正言盗窃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崔正言,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65********,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8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至6月17日被亳州市看守所临时羁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正言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崔正言伙同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泮某某(上述四人均已判刑)溜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菜市场,由李某某负责盗窃,陈某某负责碰瓷吸引注意力,崔正言、泮某某、黄某某负责掩护,以被害人骑车压住脚为借口,转移被害人注意力,趁机盗走被害人谢某某戴在手腕上的金手镯。被盗的金手镯认定价格为8510元。被盗的金手镯被李某某销赃,崔正言分得赃款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崔正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亳州市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物品作价情况说明、(2017)豫1403刑初502号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豫1403刑初725号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孟刑初字第56号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涧刑公初字第358号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1张;3.证人证言:证人泮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正言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正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崔正言系共同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凤梅

       检察员:韩卫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崔正言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录像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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